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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民委近日出台的《河北省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指导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将在河北民族工作任务相对较重的乡镇、街道、机关、社区、村、学校、企业、连队、宗教活动场所,以及窗口单位、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和其他事业单位等区域、部位,各选聘1至2名指导员,指导员原则上每3年集中调整一次。
河北省此次选聘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指导员的条件为:
政治立场坚定,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五个认同”思想,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热爱民族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熟悉民族政策、法律法规和民族常识;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善于沟通交流,擅长做群众思想工作和宣传工作等。
其选聘范围包括: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干部,特别是宗教专干、民宗助理、政法委员;村(社区)党支部、村委会(居委会)成员,民政协理员,人民调解员;学校、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连队、“两新”组织负责人;少数民族群众代表等。
据悉,此项工作由河北省民委负责,建立全省指导员信息库,加强动态管理。指导员负责指导所在单位、区域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当好“政治引领员、政策宣传员、活动组织员、维稳调解员、民情联络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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