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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民委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供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分配建议的函》,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因素法”分配暂行办法》,按照体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要求,现将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少数民族发展任务支出方向)拟分配计划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2年12月2日至12月8日,如有不同意见,请于12月8日前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和信函等形式向自治区民委(宗教事务局)经济发展处反映,信函以到达日邮戳为准。反映问题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提倡实名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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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少数民族发展任务)分配计划(提前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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