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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民族宗教委出台《四川省出台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管理工作规则(试行)》。
《规则》规范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命名主体、命名对象、工作原则、工作要求、命名条件、工作流程、动态管理等,特别是创新实施期满复核和积分制管理制度,推动示范区示范单位持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引领和带动各地区各族群众投入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不断提升创建工作质效。同时,将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信息报送、调查研究、互观互检、主题活动等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动态管理的依据,达到一体谋划、统筹推进的效果。
《规则》结合各级各部门职责,明确了各级民宗部门、省直相关部门工作任务和责任,为纵横联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命名和管理工作提供了文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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