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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规定,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现将第六批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推荐名单予以公示。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23年11月16日18时前,以电话、传真和信函等形式,实名向省民宗局反映(信函以到达日邮戳为准)。反映情况须客观真实,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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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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