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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档】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和推行《壮文方案》(修订案)的通知
桂政发[1982] 57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国家民委于一九八二年二月二日以[82 ]民文字笫43号文件批准了我区上报的《壮文方案》(修订案),现予公布推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今后出版的壮文图书、报刊、新刻制的壮文印杂,书写的机关名称牌子等. 应按修改的壮文符号书写、刻制;以原壮文刻制的印章、书写的机关牌子,可在今年内逐步更换,在未更换前,原来印章继续有效。
二、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自治区教育局和壮族聚居地区的地区行署、县人民政府,要积极地、有步骤地组织壮族人民群众学习壮文,并相应地做好壮文书刊的出版工作。
以上通知,希贯彻执行。
附:1.《壮文方案 >(修订案);
2.对《壮文方案 > 进行部分修改的说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一九八二年三月十三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和推行《壮文方案》(修订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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