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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日来,忻城县民宗局组织检查组深入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开展印章、牌匾使用壮汉两种语言文字情况检查工作。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牌匾使用壮汉两种文字书写是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由于2019年县级党政机构改革和2020年乡镇机构改革的实施,一些单位重组或名称变更,重新制作的牌匾、印章存在壮文书写错漏、不规范等情况。忻城县民宗局作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职能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不定期对各单位开展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壮汉文书写错误或者不规范的情况,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其重视并加以整改。通过开展检查,不断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进一步推动各民族文化共同繁荣,促进了民族团结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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