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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德阳市出台《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示范岗示范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示范区单位个人的命名和管理提供制度依据。
《办法》共二十条,进一步明确了示范区、示范单位、示范岗、示范户的范围,规范了申报和评选命名程序,建立了回访抽查、动态管理等制度。
近年来,德阳市共有34个(名)单位(个人)获得国家、省、市级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单位(个人)。《办法》的出台,实现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进家入户,进一步推动德阳市各级各部门和各族干部群众进一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巩固和提升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成果,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科学化、规范化、长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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