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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命名办法》(以下简称《命名办法》)于2021年10月25日经省民宗委党组会议审议通过,11月9日印发全省各市、县、自治县民族事务局及省民研所,并抄送省直有关部门。现对《命名办法》相关政策解释说明如下:
一、《命名办法》的主要内容
《命名办法》共十三条。其中,第一条是海南省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的命名依据;第二条是海南省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的命名范围;第三条是海南省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的命名原则;第四条是海南省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的命名条件;第五条是海南省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的命名程序;第六条至第七条是海南省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的监督检查的内容;第八条至第十三条是对海南省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提出有关要求。
二、制定依据
1.《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令第1号),国家民委2013年9月24日印发。
2.《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见》(中办发〔2018〕6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12月6日印发。
3.《海南省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见〉的实施方案》(琼办发〔2019〕94号)),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7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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