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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命名办法》(以下简称《命名办法》)于2021年10月25日经省民宗委党组会议审议通过,11月9日印发全省各市、县、自治县民族事务局及省民研所,并抄送省直有关部门。现对《命名办法》相关政策解释说明如下:
一、《命名办法》出台的基本思路
国家民委在2013年9月印发了《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办法》。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促进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创建命名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充分发挥教育基地的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功能,更好地推动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促进全社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命名办法》。
二、制定依据
1.《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令第1号),国家民委2013年9月24日印发。
2.《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见》(中办发〔2018〕6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12月6日印发。
3.《海南省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见〉的实施方案》(琼办发〔2019〕94号)),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7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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